4、哪些涉案财产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0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0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0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0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0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0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0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5、应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产收益的范围是什么?
01、聚敛、获取的财产直接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购买彩票中奖所得收益等;
02、聚敛、获取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赌博赢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贷所得收益、购买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等;
03、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
04、聚敛、获取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中,与聚敛、获取的财产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05、应当认定为收益的其他情形。
6、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在哪些情形下,仍应当依法追缴?
0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0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0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0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来源:京法网事